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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2]281号
【颁布时间】 2002-11-05
【实施时间】 2002-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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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村村民遇有交通事故能及时报警,主动保护现场,抢救运送伤员,看管好肇事者和现场财物。
  
  (8)本村村民未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9)本村中小学生未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伤亡事故。
  
  (10)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执勤民警做好本村管辖区内国道省道、旅游专线、名胜景区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2、“交通安全社区”创建方面
  
  (1)本社区居民走路、骑车、驾车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必要时能协助执勤交警维护交通秩序。
  
  (2)本社区交通安全设施完善,设有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3)社区内无违章占道、集市贸易堵路等现象,无违反交通治安管理的行为。
  
  (4)社区内家喻户晓《居民交通文明须知》,驾驶员模范遵守《驾驶员文明行车守则》。本社区居民和中小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100%,居民行车、走路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
  
  (5)及时掌握社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及时掌握社区内个体运输户和聘用驾驶员的基本情况。
  
  (6)本社区居民遇有交通事故,能快速报警,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警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
  
  (7)本社区居民、中小学生未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伤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8)本社区居民中的机动车驾驶员未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无严重交通违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拘留或吊销驾驶证件者。
  
  (9)本社区居民未发生无驾驶证、车无牌、证的“三无”车辆非法上路行驶现象。
  
  (三)考核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25日)
  
  1、“交通安全村”创建方面
  
  (1)实行市、区(县)两级考核制度。市级考核由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联合实施。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可依照《“交通安全村”建设及验收标准》,先行自查自验工作。
  
  (2)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成绩81分―90分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委员会颁发市级“交通安全村”牌匾。考核成绩在91分以上者,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自治区级“交通安全村”牌匾。
  
  (3)2002年“交通安全村”考核。每个区、县在自检的基础上,推荐1―2个“交通安全村”进行市级、自治区级考核,11月底或12月初报送申请考核材料。
  
  (4)考核项目及标准得分,详见附件一《“交通安全村”建设及验收标准》。
  
  2、“交通安全社区”创建方面
  
  (1)实行市、区(县)两级考核制度。市级考核由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可先行安排自查自验工作。
  
  (2)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成绩达到81分―90分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委员会颁发市级“交通安全社区”牌匾。考核成绩达到91分以上者,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自治区级“交通安全社区”牌匾。
  
  (3)2002年“交通安全社区”考核。天山区、沙区、水区、新市区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各向市人民政府推荐2―3个市级考核的“交通安全社区”,头屯河区、东山区各推荐1―2个市级考核的“交通安全社区”。申报市级考核的“交通安全社区”材料,在11月底或12月初报送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4)考核项目及标准得分,详见附件二《“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及验收标准》。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道路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动脉,参与交通是市民生活工作的重要需求,建设“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则是铺垫与夯实交通安全的深厚社会基础,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爱,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实践活动。因此,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安全生产、公路交通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必须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把建设“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内容,当作一件加强公民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要事去管去抓,并结合实际,制定“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的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坚持不懈地做好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
  
  2、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资金,加强“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本设施建设。如“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的交通标志、标线,宣传栏、活动室,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报刊资料,宣传教育器材等,除政府资金投入外,可采取集体、个人相结合的方式,广开筹资渠道。公安交管部门要克服困难,保障警力、物力的投入。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切实承担起“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建设的责任。在加强领导的同时,不断检查、督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使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认真依照“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及验收标准,开展本村、本社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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