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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146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从保证金中支支付。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将保证金挪作他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 矿区登记面积(平方米) │ 交纳标准(元/平方米)│ 备注 ┃
  
  ┠────────────┼───────────┼──────────┨
  
  ┃ 5000-30000 │9 │(1)登记面积5000平 ┃
  
  ┠────────────┼───────────┤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缴纳┃
  
  ┃ 30000-100000 │8 │7万元 ┃
  
  ┠────────────┼───────────┤(2)保证金总额=采矿┃
  
  ┃100000-300000 │ 6.5│许可证登记面积x缴纳┃
  
  ┠────────────┼───────────┤标准┃
  
  ┃300000-500000 │ 4.5│(3)登记面积增加一 ┃
  
  ┠────────────┼───────────┤档,登记面积与缴纳标┃
  
  ┃ 500000以上 │ 3│准的积低于前一档登记┃
  
  ┃││面积与缴纳标准最高积┃
  
  ┃││的,以前一档最高积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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