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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从保证金中支支付。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将保证金挪作他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 矿区登记面积(平方米) │ 交纳标准(元/平方米)│ 备注 ┃ ┠────────────┼───────────┼──────────┨ ┃ 5000-30000 │9 │(1)登记面积5000平 ┃ ┠────────────┼───────────┤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缴纳┃ ┃ 30000-100000 │8 │7万元 ┃ ┠────────────┼───────────┤(2)保证金总额=采矿┃ ┃100000-300000 │ 6.5│许可证登记面积x缴纳┃ ┠────────────┼───────────┤标准┃ ┃300000-500000 │ 4.5│(3)登记面积增加一 ┃ ┠────────────┼───────────┤档,登记面积与缴纳标┃ ┃ 500000以上 │ 3│准的积低于前一档登记┃ ┃││面积与缴纳标准最高积┃ ┃││的,以前一档最高积计┃ ┃││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