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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编制预算执行的财政补助定额,以人员经费定额与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之和作为财政补助标准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财力可能,考虑事业单位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因素,对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的单位分别确定人均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三)行政事业单位定项经费的确定。 对确需核定定项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以该单位相关项目前3年的平均支出水平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定额和定项经费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和定项经费时,由省财政统筹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确定的定额和定项经费及有关依据,核定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编报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对基本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科目之间不得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政策等因素对基本支出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增调减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及时对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专项补助类项目、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专项计划类项目。 专项公用类项目,指日常公用类以外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费(一、二类会议)、大型维修费、专项购置费(专用材料、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购置)等。 专项补助类项目,指对部分单位的特殊支出安排的专项补助,包括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精减下放人员补助、武警等单位基层生活补助及岗位津贴等。 专项投资类项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类项目。 专项计划类项目,指国家及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三)追踪问效原则。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是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基础。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部门项目库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省级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在二级单位和本级部门内部设立项目分库。 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项目申报表格、项目支出预算报表,统一制定项目排序标准;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要严格管理,确保进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是经过严格科学的研究论证、审核后的合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