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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服发[2002]142号
【颁布时间】 2002-11-05
【实施时间】 2002-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全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促进劳务派遣企业更好地发展,根据《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1999]39号)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02年度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2年11月15日-2002年12月31日
  
  二、年检范围
  
  凡于2002年6月30日前取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以《资质证书》的核发日期为准)。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各劳务派遣企业2002年度年检总结;
  
  (二)《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企业2001年度和2002年1-9月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审核表》(样式见附件)。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报送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四、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凡于2002年6月30日以前取得《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请于11月2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至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5日前,对辖区内参加年检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核查,对劳务派遣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在劳务派遣企业的年检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辖区内劳务派遣企业的年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市劳服管理中心社区就业服务处。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后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企业数的10%进行随机抽检,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并在《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年检章;对没有通过年检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年检,《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31日前对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五、年检要求
  
  (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重视劳务派遣企业的年检工作,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劳务派遣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劳务派遣企业,要按时上报年检材料,年检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未通过年检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劳务派遣企业,将注销《资质证书》,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不得享受劳务派遣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附件:《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审核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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