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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92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监察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监察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监察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2002年4月2日召开的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体制,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一)建立自治区级、市(地)级、县(市)级三级有形建筑市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9]47号)的精神和要求,凡在本自治区区域内,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发包。
  
  1.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国家部、委、局投资及立项审批在我区建设的工程项目,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且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自治区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发包。
  
  2.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计划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市(地)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工程所在地的市(地)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发包。
  
  3.县(市)级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工程所在地的县(市)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发包。
  
  (二)各市(地)、县(市)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凡未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的必须在2002年前完成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一)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和各类企业、中介机构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市(地)以上有形建筑市场争取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区全国联网,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建设工程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市(地)以上有形建筑市场要在2003年建立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县(市)级有形建筑市场也要逐步建立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
  
  三、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规范运行,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有形建筑市场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市(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审定;县(市)级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照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四、加强领导,确保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一)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加强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计委、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成立自治区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区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各市(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
  
  (二)各市(地)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设立的条件,对本地区已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监察厅。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监察厅等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全区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检查,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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