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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接上页]

  八级:
  
  1.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2.密云、延庆县县城建成区。
  
  3.规划市区外除五至七级地价区外的市级开发区和主要建制镇。
  
  九级:
  
  市域范围内,除一至八级地价区外的平原地区。
  
  十级:
  
  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九级地价区外的其他地区。
  
  四、工业用途
  
  一级:
  
  三环路以内地区。
  
  二级:
  
  1.上地高科技园区。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3.丰台高科技园区。
  
  4.酒仙桥电子城地区。
  
  三级:
  
  1.四环路内除一、二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
  
  2.上地高科技园区周边地区。
  
  3.石景山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四级:
  
  1.五环路内除一至三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
  
  2.天竺空港工业区、吉祥工业区。
  
  五级:
  
  规划市区内除一至四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及其外侧紧邻的地区;规划市区内与周围接壤区县之间的市级交通主干道沿线的地区;大兴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西红门镇、亦庄镇、旧宫镇等城乡结合部;通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张家湾开发区;顺义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昌平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昌平高科技园区。
  
  六级:
  
  大兴区除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开发区;通州区除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开发区;顺义区除四、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开发区,后沙峪镇的城镇规划区;昌平区除五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开发区;房山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怀柔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乡镇企业城、农业投资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
  
  七级:
  
  六环路内除一至六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大兴区除五、六级地价区以外的主要建制镇;通州区除五、六级地价区以外的主要建制镇;顺义区除四至六级地价区以外的主要建制镇;昌平区除五、六级地价区以外的主要建制镇;房山区除六级地价区以外的开发区以及主要建制镇;门头沟区门城镇、石龙工业开发区及永定镇等平原区;延庆县城中心区域、八达岭开发区、南菜园开发区、沈家营镇、大榆树镇、八达岭镇、康庄镇等主要建制镇;怀柔区除六级地价区以外的开发区和主要建制镇;密云县密云镇、密云工业开发区;平谷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兴谷开发区和滨河开发区。
  
  八级:
  
  大兴区除五至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通州区除五至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顺义区除四至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昌平区除五至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房山区除六、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门头沟区除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开发区和建制镇;延庆县张山营镇、旧县镇、井庄镇、永宁镇等建制镇;怀柔区除六、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密云县河南寨、十里堡、檀营乡、西田各庄、溪翁庄镇等建制镇;平谷区除七级地价区以外的其他平原地区。
  
  九级:
  
  市域范围内,除一至八级地价区外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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