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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市价字[2002]110号
【颁布时间】 2002-11-05
【实施时间】 2002-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市房地产评估管理所开展评估业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海口市房地产评估管理所:

  
  报来《关于房地产评估收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所属保留事业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地产课税评估、房产拆迁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报经海南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所属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中介服务的机构,其业务具有行业垄断性,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原则,核定其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为:按评估标的额的0.2%计收,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房地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房地产评估收费主要用于房地产评估管理所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四、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中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财务制度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一年。试行期满,请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报告我局。试行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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