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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82号
【颁布时间】 2002-11-05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省属七座水库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省属七座水库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调整省属七座水库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调整省属水库的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关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原则
  
  新丰江、枫树坝、南水、长湖、流溪河、长潭、青溪七座省属水电厂水库,按如下原则调整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
  
  (一)按照权责利对称原则,将相关工作责任下放市县管理,在利益分配上体现长期支持山区发展经济。
  
  (二)按照人口、资源保护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责任、库区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下放,由水库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
  
  (三)按照“一库一策”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制定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水库库面安全管理问题。
  
  (四)调整水库功能原则。新丰江、枫树坝、流溪河3座水库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功能,调整为防洪、供水、灌溉为主并兼顾发电、航运;其余四座水库暂不调整功能。
  
  二、调整水库利益分配
  
  (一)提高上网电价。新丰江、枫树坝、南水、长湖、流溪河、长潭水电厂的上网电价从2003年起提高至0.25元/千瓦时(含税),青溪水电厂上网电价维持不变。
  
  (二)电厂利润二八分成。七座水库水电厂税后利润实行省市二八分成,分库独立核算,省财政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专项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三)税收返还。水电厂所缴纳的税收除上缴中央部分外,上缴省部分由省财政全额返还地级市政府,专项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四)开征两费。向七座水电厂上网电量征收0.5分/千瓦时的水土保持费、0.5分/千瓦时的水资源费,并由水库所在地级市政府征收。两费除中央规定用途外,大部分要用于扶持库区和水源区农民生产生活。
  
  (五)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水库移民专项资金1亿元不变。
  
  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后,地方从上述扶持措施获得的利益在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未解决之前要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问题,在水库移民问题基本解决后全部由地方政府支配。
  
  三、明确水库工作责任
  
  (一)七座水电厂管理体制和电力运行调度体制不变,继续由省粤电公司和广电集团管理。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加固等工作由省粤电公司负责,水库库面的安全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水库调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新的水库调度图运行。水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全省水库调度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库区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下放。七座水库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条例规定,负责对水库进行管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水库库区及水库上游流域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做好水库流域生态林的保护和自然植被保护,做好封山育林育草,禁止毁林开垦,搞好保水拦截泥沙等设施;负责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维护,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负责对水库有污染的污染源进行清理或整治,确保水质、水资源不受污染。
  
  (三)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责任下放。
  
  省属七座水库移民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地方政府负责制,市县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用五年时间基本解决农村水库移民住房、土地、生产生活用水及通路、通电和教育、卫生等热点难点问题。具体要求是:
  
  1.广州市负责解决流溪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一并包干解决安置在增城市的新丰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2.清远市负责解决长湖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3.韶关市负责解决南水水库和安置在新丰县、仁化县的新丰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4.梅州市负责解决青溪、长潭水库移民问题及安置在兴宁市的枫树坝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5.河源、惠州、东莞等市分别负责解决新丰江、枫树坝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省属水库移民专项经费调整安排,重点支持惠州和河源市。
  
  四、加强领导
  
  (一)各有关市县必须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领导,明确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占用移民专项经费。
  
  (二)加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调整利益分配后,水电厂利润和税收返还由省财政厅和扶贫办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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