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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等进行评议,形成书面材料后归入个人档案; (二)对其今后专业发展方向及使用提出意见; (三)根据本人申请为其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结果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报告; (三)设站单位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考评意见; (四)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函。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约定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八条 依照人发〔2001〕13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予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站单位到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退站手续。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正常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第四章 经费与待遇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包括日常生活费用和科研补助经费。日常生活费用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等项目,科研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书籍、办公用品和简单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提供不低于国家标准的日常经费、住房等待遇,以及其他必需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市人才发展基金对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资助经费由流动站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划拨。 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从出站或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划拨经费。 延长在站工作时间的,应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延长期间国家和市人才发展基金不再增拨博士后日常经费,所需费用由设站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每年应对国家和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在每年一月上旬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日常经费收支明细表和科研补助经费、日常生活费用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持市人事局出具的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本人一起流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介绍信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就近上学或入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本市工作的,可以持市人事局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市人才发展基金提供的安家费和住房补助,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