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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南办发[2002]131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
  
  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是党政领导干部倾听群众呼声,亲自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1987年以来,我市开始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的通知》(厅发[1996]128号)下发后,我市实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完善。多年来,各级领导干部在接待日接待来访群众中,化解了大量各种社会矛盾,解决了一大批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为群众办了不少实事,产生了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为了进一步做好各级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的工作,市委、市政府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拓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要将建立和健全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作为巩固和发展首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尚未实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的县,区和市直部委办局等有关单位部门,要求在2003年3月底前建立起来,已经实行的要继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领导接待日的人员
  
  1、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领导。
  
  2、市直各部委办局领导班子成员。
  
  3、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4、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成员。
  
  二、时间安排
  
  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必要时根据群众来访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接待地点
  
  各县、区及各开发区应设立专门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并对外挂牌。有条件的部委办局等单位和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各县、区及各单位、部门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的时间、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张榜告知,方便群众来访。
  
  四、接待方法和程序
  
  1、来访群众填写“来访登记表”,按先后顺序安排接待。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应事先做好协调等准备工作。
  
  2、接待完毕,填写“领导接待日交办函”,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并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市领导接待日的批办件,承办部门和单位负责向有关市领导汇报办理结果,同时把办理结果反馈到市信访局。
  
  五、具体要求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自的领导接待日制度。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群众来访工作,要求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将执行领导接待日制度的年度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信访局,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接待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总结,分别书面报送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及市信访局。市信访局要不定期地对实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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