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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司公[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调涉台公证书副本特快邮寄费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最近,国家邮政局下发了国邮[2002]520号文,决定调整台湾快件寄资费。根据此次下调寄往台湾快件的邮寄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当事人要求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的,每件收取邮寄费人民币150元(其中130元上交省公证员协会),审查费30元,共计180元整。
  
  二、 凡当事人一次申办公证事项不超过5份的,按1件收取邮寄费,超过5份的按两件收取邮寄费,超过10份的按3件收取邮寄费。
  
  三、 当事人要求以平挂方式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的,收取邮寄费的标准不变。
  
  四、 请各市司法局通知所辖公证处,严格执行上述新的特快邮寄费标准,不得向当事人多收取特快邮寄费。
  
  五、 以上新的特快专递收费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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