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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508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涉台公证书副本验证费标准的函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收取涉台公证书副本验证费的函》(桂司函[2002]141号)悉。按照中国海协会、台湾海基会共同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精神,验证公证书副本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验证公证书副本工作中的费用支出等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涉台公证书副本验证收费按每件100元收取。该项收费包括对查证当事人验证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文本资料工本费、保管保密费、通信费、手续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能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涉台公证书副本验证范围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颁布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司发[1993]006号)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收费标准收费。
  
  三、请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加强对收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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