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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应责令其改正;对存在污染及安全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检查,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门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要求,我省原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03年7月1日起一律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加大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力度。要采取措施,鼓励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充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项目必须3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