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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1-05
【实施时间】 2002-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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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应责令其改正;对存在污染及安全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检查,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门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要求,我省原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03年7月1日起一律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加大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力度。要采取措施,鼓励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充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项目必须3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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