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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鼓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南京科技人才资源优势,增强区域科技创新和经济竞争能力,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来宁创办科技研发机构或设立科技研发分支机构,促进南京经济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加快实现把南京建设成为国内领先的科技研发基地、软件研发生产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目标,现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为科技研发机构落户南京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市(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县外经贸、工商、民政等部门各自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在科技研发机构注册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实行行政管理“零收费”。
  
  二、科技研发机构在本市辖区内进行的符合市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县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为其办理立项、规划、登记、开工建设等手续。
  
  三、市公安局对因工作需要出国(境)或前往边境地区的在宁科技研发机构中的内地公民,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私出国护照;取消赴港澳商务的配额限制,办理3个月至1年多次有效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加快办理边境通行证。对在科技研发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人和台湾省居民根据情况分别办理1至5年的多次签证(签注)和居留证(暂住签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协同市教育局对其偕行家属的入出境、居留、子女入学等事宜提供帮助。
  
  四、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在宁科技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应及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予以享受国家及地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其承接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优先立项,并给予科技经费扶持。
  
  五、在宁科技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可享受“三优一免”政策,即享受本市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由市人事部门为其优先办理和提供全程的优质服务,并免费托管在宁科技研发机构研发人员的档案。
  
  六、对于外商及留学人员投资的在宁科技研发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外汇专用账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七、在宁科技研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免税规定和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在宁新办的科技研发机构,每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外,从盈利年度起,其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全额补助,后5年减半补助;已在宁的科技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以2002年为基数,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按50%补助,后5年按25%补助。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县具体兑现。在宁科技研发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应缴的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免缴二分之一,缓缴二分之一。
  
  九、对于外商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宁科技研发机构可向外经贸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并享受出口产品退税及其他相应优惠政策。
  
  十、在宁科技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报酬等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个人应交纳的社保统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市科技局会同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制定本政策的实施细则。各区县、开发区、科技园区可参照本政策积极制定吸引科技研发机构落户并促进其快速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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