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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2]108号
【颁布时间】 2002-11-05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太原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14)理赔申请书;
  
  (1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证明。
  
  商业保险公司对手续齐全的理赔申请,正常件的理赔期限为10个工作日,重大案件的理赔期为30个工作日。对手续不全者,应及时指出,并在1个月内给予答复。保险金受领方式:商业保险公司转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或由申请人领取现金。
  
  第十七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省、市劳模及特困户参保职工在保险有效期内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数额超过3万元,再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审核批准,在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线后给予被保险人分次理赔。
  
  第十八条 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缴和赔付实行单独建帐,单险种管理。定期以报表形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并自觉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大病医疗保险每一合同期限为三年。每三年期满,根据保险运营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对保费、保障范围作小幅度调整。
  
  第二十条 商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职工之间发生有关大病医疗保险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仍有争议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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