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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142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巴州、克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农十四师:
  

  为进一步规范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以确保该项目按期顺利实施,现将《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工程之一。为确保此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作如下规定:
  
  一、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征拨土地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耕地补偿
  
  (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塔里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农田按规定调整为一般农田。调整基本农田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兵团单位应补划相等数量的基本农田。
  
  (二)新建水工程占用1994年4月4日《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下发前开垦形成的耕地以及1994年4月4日以后三证(土地开发许可证、验收合格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耕地按平均年产值900元/亩,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4倍予以补偿;1994年4月4日之后“三证”不全的补偿开发成本300元/亩;1994年4月4日之后违法开垦的耕地(无证)不予补偿。
  
  三、园地补偿
  
  (一)园地平均年产值按120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6倍、安置补助费按4倍计算。
  
  (二)果木补偿标准:胸径15—30cm的,每棵60元;5—15cm的,每棵40元;5cm以下的,每棵20元。
  
  四、林地补偿
  
  (一)人工林地
  
  土地平均年产值参照三等耕地标准480元/亩执行,土地补偿费按6倍、安置补助费按4倍计算。
  
  林木补偿标准:胸径15—30cm的,每棵25元;5—15cm的,每棵15元;5cm以下的,每棵10元。
  
  (二)天然林地
  
  新建水工程压占天然林地,一律不进行土地补偿 (含安置补助费),只对实际砍伐和损坏的林木进行补偿。
  
  胡杨及其他天然林木补偿标准:胸径30cm以上的,每棵45元;15—30cm的,每棵25元;5—15cm的,每棵15元;5cm以下的,每棵10元。
  
  灌木林补偿标准:郁闭度在20—40%的,300元/亩;40—60%的,500元/亩;60%以上的,600元/亩。
  
  (三)塔河治理工程是生态保护工程,可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草地补偿
  
  对已确定使用权的草地,按新建水工程实际压占面积计算补偿。新建水工程压占国有草地,不进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自治区规定的草地等级基数低限标准4倍计算。
  
  凡未发放草原使用证的国有草地,一律不予补偿。
  
  六、未利用地
  
  塔里木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用未利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1994年4月4日之前,农牧民或职工(指具有当地户口的常住人口或者有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拆迁补偿,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主房:砖混结构38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9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
  
  2、杂房:土木房80元/平方米;
  
   红柳房50元/平方米;
  
   地窝子30元/平方米。
  
  3、围墙:砖围墙60元/米;
  
   土围墙30元/米;
  
   红柳围墙8元/米。
  
  4、棚圈:砖木棚50元/平方米;
  
   木棚15元/平方米;
  
   红柳棚10元/平方米。
  
  5、厕所:100元/个。
  
  6、砖铺地坪:25元/平方米。
  
  7、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按照实际损失,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1994年4月4日之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造的房屋、棚舍等建筑物,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应一律无偿拆除。
  
  八、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新建水工程施工临时使用1994年4月4日以前开垦的耕地、园地以及1994年4月4日后“三证”齐全的耕地按平均年产值逐年补偿;损坏林木的,按本规定林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使用草地的,按自治区规定的草地补偿基数补偿。
  
  (二)需要复垦的土地,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进行复垦,不缴纳复垦押金。
  
  九、土地权属处理
  
  塔里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权后,由河道管理部门使用,河道内的耕地不允许再耕种。
  
  十、本规定仅限于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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