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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克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农十四师: 为进一步规范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以确保该项目按期顺利实施,现将《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工程之一。为确保此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作如下规定: 一、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征拨土地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耕地补偿 (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塔里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农田按规定调整为一般农田。调整基本农田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兵团单位应补划相等数量的基本农田。 (二)新建水工程占用1994年4月4日《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下发前开垦形成的耕地以及1994年4月4日以后三证(土地开发许可证、验收合格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耕地按平均年产值900元/亩,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4倍予以补偿;1994年4月4日之后“三证”不全的补偿开发成本300元/亩;1994年4月4日之后违法开垦的耕地(无证)不予补偿。 三、园地补偿 (一)园地平均年产值按120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6倍、安置补助费按4倍计算。 (二)果木补偿标准:胸径15—30cm的,每棵60元;5—15cm的,每棵40元;5cm以下的,每棵20元。 四、林地补偿 (一)人工林地 土地平均年产值参照三等耕地标准480元/亩执行,土地补偿费按6倍、安置补助费按4倍计算。 林木补偿标准:胸径15—30cm的,每棵25元;5—15cm的,每棵15元;5cm以下的,每棵10元。 (二)天然林地 新建水工程压占天然林地,一律不进行土地补偿 (含安置补助费),只对实际砍伐和损坏的林木进行补偿。 胡杨及其他天然林木补偿标准:胸径30cm以上的,每棵45元;15—30cm的,每棵25元;5—15cm的,每棵15元;5cm以下的,每棵10元。 灌木林补偿标准:郁闭度在20—40%的,300元/亩;40—60%的,500元/亩;60%以上的,600元/亩。 (三)塔河治理工程是生态保护工程,可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草地补偿 对已确定使用权的草地,按新建水工程实际压占面积计算补偿。新建水工程压占国有草地,不进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自治区规定的草地等级基数低限标准4倍计算。 凡未发放草原使用证的国有草地,一律不予补偿。 六、未利用地 塔里木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用未利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1994年4月4日之前,农牧民或职工(指具有当地户口的常住人口或者有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拆迁补偿,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主房:砖混结构38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9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 2、杂房:土木房80元/平方米; 红柳房50元/平方米; 地窝子30元/平方米。 3、围墙:砖围墙60元/米; 土围墙30元/米; 红柳围墙8元/米。 4、棚圈:砖木棚50元/平方米; 木棚15元/平方米; 红柳棚10元/平方米。 5、厕所:100元/个。 6、砖铺地坪:25元/平方米。 7、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按照实际损失,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1994年4月4日之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造的房屋、棚舍等建筑物,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应一律无偿拆除。 八、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新建水工程施工临时使用1994年4月4日以前开垦的耕地、园地以及1994年4月4日后“三证”齐全的耕地按平均年产值逐年补偿;损坏林木的,按本规定林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使用草地的,按自治区规定的草地补偿基数补偿。 (二)需要复垦的土地,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进行复垦,不缴纳复垦押金。 九、土地权属处理 塔里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权后,由河道管理部门使用,河道内的耕地不允许再耕种。 十、本规定仅限于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