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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82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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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已被宣告破产的企业,1989年7月13日前,因生产、居住需要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职工宿舍,虽未办理用地、规划、质检等建房手续,但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也不影响邻里通风、采光、进出道路的,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住用安全证明,国土房管部门可据此按程序核发“两证”;属1998年8月30日前的,须经规划部门补办手续、国土房管部门可据此核发“两证”。
  
  六、新建房屋的裙房已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分阶段验收,经验收合格(即对该项目分段验收)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核发“两证”。两栋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和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按本条规定分阶段经规划、质量、消防验收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出售后,因当事人双方未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售房单位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且依法登记,或已售房屋因经济纠纷案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导致原购房者无法办理“两证”的,由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八、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或抵债裁定办理过户的,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法院及时办理。
  
  九、对已住房屋所欠的征地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大催收力度,同时由国土房管部门通知房屋登记机关暂停该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规划、国土房管部门暂停办理其相关手续,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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