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办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3
【实施时间】 2002-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湖北省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六)社区治安
  
  社区治安要以维护社区稳定和居民安居乐业为目标。
  
  1、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社区治安责任目标管理。一社区必须建立一警务室,按照每个责任区民警管辖实有人口不超过3000人的标准,合理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区民警。建立健全治保调解组织,把社区警务建设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社区实有人口千分之五和千分之十的标准,分别配备专职、义务巡逻守护力量,形成治保、消防、巡逻、普法、调解、帮教为一体的群防群治的社区安全防范体系,维护社区秩序,实现社区稳定。
  
  2、加强法制教育。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预防和减少社区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不断强化预测、预防、预警、预案机制,杜绝或减少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3、认真做好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要建立健全社区民调委员会,以防止矛盾激化为重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及时排摸、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实现由事后调解向事前预防转变,建立新型邻里关系。
  
  4、积极开展创建安全小区活动。把创建安全小区活动作为创建示范社区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目标,实现社区发案少、秩序好,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社区建设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各地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和承担的责任,制定指导本行业参与社区建设的具体发展规划和指导性意见,真正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街道居委会主办、社会各方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整体合力。
  
  (二)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首先,各级政府和计划部门要将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纳入本级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纲要指南,促进社区服务产业化。其次.各地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城建等部门对以安置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区服务项目,要按照1993年国家计委、民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民福发[1993]11号)和2001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的文件规定,在办证和税费减免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三)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01]9号)的精神,按照“财政拨付、费随事转、社会资助”的原则,建立社区建设的财力支撑体系。市、区要调整和优化本地财政的支出结构,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和“税源经济”,加大对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通过社会募集和捐助的途径,探索建立社区建设专项基金,以保证社区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四)大力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各地要根据国家民政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和《湖北省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实施办法》的要求,联系实际,分层次制定市、区、街、社区的示范活动标准和实施计划,并纳入党委、政府的责任管理目标。在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示范作用,促进我省社区建设沿着健康的方向不断向纵深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