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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房559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2]4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两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房屋建设结构、用途的使用面积实行最低起点、超基点分档计费和特殊情况加收附加费的收费办法。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收费减免对象:
  
  (一)凡是领取国家救济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免交鉴定费。
  
  (二)幼儿园、中小学、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农村医疗机构(卫生院)、宗教用房以及生活确有困难的私房,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
  
  (三)涉及企业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一律按上述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四、厦门市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可在省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具体收费标准由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五、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必须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2002年12月1日以前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0]函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福建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金额用途 建筑面积(平方米)土胚(简易)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
  
  住宅 200以内 2.20 2.80 3.00 3.50
  
   201-500 2.00 2.60 2.80 3.30
  
   501-10001.80 2.40 2.60 3.10
  
   1001-1500 1.60 2.20 2.40 2.90
  
   1501-2000 1.40 2.00 2.20 2.70
  
   2001-以上 1.20 1.80 2.00 2.50
  
   每次最低金额 200元 280元 300元 350元
  
  非住宅 500以内 2.60 3.203.50 4.00
  
   501-1000 2.403.003.30 3.80
  
   1001-1500 2.202.803.10 3.60
  
   1501-2000 2.002.602.90 3.40
  
   2001以上1.802.402.70 3.20
  
   每次最低金额260元 320元 350元400元
  
  备注:1、在有毒环境作业的,可按上表所列的收费标准加收15%;
  
  2、在化学物品场作业的,可按上表所列的收费标准加收20%;
  
  3、在射线环境作业的,可按上表所列的收费标准加收50%;
  
  4、超高作业的“层高超过8米(含8米)以上”,可按上表所列的收费标准加收20%;
  
  5、因室内装修纠纷而进行鉴定的,其计费面积应按与纠纷相关的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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