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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凡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并有引进设备和技术的项目,在得到省经贸委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并最终确定设备选型后,通过当地经贸委向省经贸委转报《进口设备申请表》,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后,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根据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标注编号、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凭省经贸委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的征免税手续(省经贸委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等同于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九条 省经贸委将定期发布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做好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以及投资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市也要加强对市级备案项目的信息汇总与分析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备案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或决定停止实施的当季,及时到所在市经贸委(局)报送技术改造备案项目进展情况表,所在市经委(局)负责备案项目实施情况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将加强对已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在项目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如出台新的办法,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