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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1744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收费及有关问题的答复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

  
  你局《关于理顺我市中小学收费及有关向题的意见》(乌市价费字(2002)85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提出的有关间题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自治区在进行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三部委《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自治区1999、2000年对乌鲁木齐地区中小学教育收费进行了规范。目前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贯彻以财政拨款为主,收费为辅的原则。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意见:
  
  一、目前不宜调整乌鲁木齐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教电(2002)2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因此,乌鲁木齐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特长班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教基(2002)1号《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坚决纠正公办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做法。”
  
  特长班教育属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特殊教育,是按照多层次、多角度地为社会培养人才。举办特长班必须先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后方可执行。即:乌鲁木齐地区特长班: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
  
  三、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以及民工子弟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主要由办学者自筹资金投入和学生缴纳学费为主体,是国办教育的补充,自治区将在近期内出台《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民工子弟学校按《条例》规定应纳入社会力量办学范畴。
  
  四、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补课费、兴趣班、各类学科竞赛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1)10号)和自治区计委、纠风办、教育厅《关于重申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新计价费(2002)1223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和初中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学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因此,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代收书本费以外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补课费按新计价费(2001)235号文件精神,凡是利用业余时间,并且征得家长同意、学生自愿要求参加的可以适当收费,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要求学生参加学习,收费标准按不高于每生每课时1.5元收取。各类学科竞赛收费标准,自治区以新计价费(2001)1704号文件中已明确收费标准。
  
  对于中途转学、退学的学生退费参照新计价费(2001)1740号文件执行。
  
  五、建立健全奖学金、学费减免制度。近几年自治区教育、物价等部门在规范中小学收费的同时,也制定出相应的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子女就学问题的规定,因此,现行奖学金、学费减免制度按照自治区近几年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改制企业办中小学收费政策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全区加大了对企业办学改制工作的步伐,在改制过程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教学设备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们意见:不论是企业办学还是公办学校,都应遵循以国家办学和投入为主,学生杂费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占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费额要小。因此,改制企业办中小学收费政策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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