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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办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12-03
【实施时间】 2002-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县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认真做好各自的规划。落实本级机关单位与贫困村定点挂钩扶贫。力争每个贫困村都有单位定点帮扶。并抓出成效。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3日

  
  
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根据中央的部署,我区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同时大力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扶贫济困活动。区直、驻邕中直各单位.积极响应号召,深入贫困地区定点扶贫,取得了显著成绩,为2000年我区实现基本解决温饱的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我区扶贫工作任务仍很繁重,需要长期艰苦努力。为加快我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把扶贫开发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国发[2001]23号)以及“富民兴桂新跨越”的要求,现就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开展新阶段的定点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定点扶贫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宏伟目标和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举措,自觉地做好定点扶贫的各项工作。
  
  二、参加定点扶贫的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科研院所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驻邕中直单位。扶持的对象是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21个区定贫困县中已确认的贫困村。每个单位定点扶持一个贫困村。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帮扶工作。
  
  三、定点扶贫工作要根据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各尽所能,努力为贫困村群众办实事。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农村基层党组织,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去完成各项扶贫任务;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扶贫抓党建,抓好党建促扶贫”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解决贫困村“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和有章理事”的问题;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帮助贫困地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素质;协助村民委员会实施贫困村综合治理规划项目,围绕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和低收入贫困人口的增收问题,积极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
  
  四、单位定点扶持贫困村的时间为2003至2007年,一定5年不变。5年内要实现如下目标:(一)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左右,除民政救济对象外,全面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稳定解决温饱人口达90%以上;(二)贫困村通四级公路,90%以上的自然屯(20户以上的)通机耕路;(三)解决饮水难、用电难问题,70%以上的农户饮上卫生水,90%以上的农户用上电;(四)贫困村力争人均建有0.5亩以上的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较优势产业覆盖所有的贫困农户;(五)30%以上的农产建成沼气池,社会服务及生活环境条件明显改善。
  
  五、定点扶贫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的中青年干部,到定点贫困村挂职扶贫(处级干部可挂任县委副书记、副县长,科级干部挂任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乡镇长)。挂职扶贫干部在派出期间与单位工作脱离,但要保留在原单位的职位。挂职扶贫干部由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要进行任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挂职扶贫干部的交通费和生活补助费由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派出单位要关心挂职扶贫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二是采取落实专人负责定点扶贫工作的办法,明确职责,完成任务。各单位负责定点扶贫干部每年在点上工作时间不能少于60天。
  
  六、建立定点扶贫责任制。各单位要与有关县(市、区)联系确定具体定点帮扶的贫困村。各单位一把手是包村扶贫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到贫困村调查研究、处理问题两次以上;分管领导到贫困村工作6个工作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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