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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080号
【颁布时间】 2002-12-03
【实施时间】 2002-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本市高速公路网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申上海市高速公路通行费联网收费标准的函》(沪市政计[2002]803号)收悉。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收费模式
  
  本市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实行全路网封闭的计算机联网收费,即车辆进出高速公路网时,入口处发通行卡(IC卡),出口处收通行卡,并按车辆行驶里程一次性收取通行费。
  
  二、计价办法
  
  通行费的计价办法按不同车型的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通行费计算公式:每车公里基价(0.60元)×车型系数(详见附表)×运行公里数。
  
  票级实行10元起价,以5元为一个累进单位(2元以内不收,2元及2元以上的按5元进级收取)。
  
  三、集装箱车的通行费标准实行车公里基价下调:
  
  20英尺集装箱车的收费标准从四类车降为三类车,每车公里基价从1.644元下调为1.02元。
  
  40英尺集装箱车在郊环以内行驶的,从五类车降为四类车,每车公里基价从1.98元下调为1.644元;在郊环以外(含)行驶的,从五类车降为三类车,每车公里基价从1.98元下调为1.02元。
  
  四、如因驾驶员原因损坏或丢失通行卡(IC卡),则按路网内离该出口合理的最远入口计算行驶里程,收取通行费。同时收取损坏或丢失的通行卡(IC卡)工本费,每卡20元。
  
  五、凡纳入本市高速公路网运营的各条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按该条高速公路所属项目公司签订的招商合同规定的收费年限为准。
  
  六、高速公路通行费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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