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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85号
【颁布时间】 2002-12-03
【实施时间】 2002-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决定

[接上页]

  四、按照大文化的要求,加强基层文化基本工作内容的建设
  
  (十三)在大力开展文化娱乐性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知识传播、科技普及、体育健身等宣传教育活动。
  
  (十四)在大力开展阵地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园文化、企业文化、机关文化、军队文化、乡镇文化和家庭文化活动。
  
  (十五)在大力开展常规性文化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社区文化和老年非学历教育活动,用积极、健康、文明、科学的文化内容充实广大市民特别是老年群体的业余时间和精神空间;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区各县根据当地的优势,建立土家族、苗族和其它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积极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并切实加强对优秀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好文化市场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装备配备问题,常抓不懈地搞好“扫黄打非”工作。
  
  五、按照市里上档次、区县出特色、乡镇重普及的要求,加强基层文化基本活动方式的建设
  
  (十六)市里侧重抓好一系列示范性文化活动,培育一批艺术精品勇夺群星奖、蒲公英奖和“五个一”工程奖,组织搞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七)区县(自治县、市)文化部门抓好特色民间艺术家和文化之乡的建设,发掘民族文化优势,争创各具特色的文化品牌。
  
  (十八)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坚持月月有活动,节节有活动。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搞好农村电影经费筹集和片源供应,按照“2131”工程要求,切实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
  
  六、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基层文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九)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工作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内容。
  
  (二十)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确保各级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注重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区县群众文化业务费、图书购置费、文物保护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安排;各区县在实施“星光计划”过程中新建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应有社区文化活动用房。
  
  (二十一)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用地的控制管理。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或机构)作为基本建设重点,列入各级政府专项建设规划;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在农村集镇建设中,重点建好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应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保证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确需征用文化用地的,必须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时进行,并确保重建文化设施不低于原规模、原档次。
  
  (二十二)稳定基层文化工作队伍。按照国务院和市里要求在文化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和职员管理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各区县人事、文化部门5年内将全市两馆业务干部和文化专干进行轮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提高基层文化工作人员待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指标要向基层文化部门倾斜,艰苦地区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人才可适当上浮工资;每3年评比表彰一批文化工作先进集体、文化工作先进个人。
  
  (二十三)认真落实文化经济政策。要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坚持和完善支持文化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十四)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2003年-2007年期间,市财政在保证正常文化事业费投入的基础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基层文化建设,各受益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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