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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武地税发[2002]237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使用“三表”征管资料的通知

各区分局:

  
  全市各区分局征管的各行业个体工商业定期定额征收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征收管理统一纳入计算机管理后,为了规范管理,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减少重复工作,降低税收成本,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本局个体“双定户”使用的征管资料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市局决定对全市各区分局征管的所有行业个体“双定户”统一纳入计算机管理,启用单表(表样附后)“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年纳税人申报核定审批表”、“定额调整及停歇业申报核定表”(简称“三表”)进行手工填写(此表各区分局可到市局征管处领取),代替原(纳税手册)和《资料手册》,作为输机的原始依据。凡个体“双定户”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纳税手册》,税务管查员停止使用征管的《资料手册》。
  
  二、各区分局依据“三表”及计算机程序中的有关数据作为征管资料代替原《资料手册》接受征管部门的督查,以保证每年定税工作的原始记载及征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同时符合税收法律程序。
  
  附件:1、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
  
  2、年纳税人申报核定审批表(略)
  
  3、定额调整及停歇业申报核定表(略)
  
  附件1:
  
  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
  
  依据您申报的经营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年度地税应纳税收入额为元(应纳税额为元)。请您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如您的当月实际经营收入 额超过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20%以上,要如实申报,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业户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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