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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这一制度十分重视,多次发文作出部署。目前,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扎扎实实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行政执法状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行政机关关系密切,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决定》,加强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要求,从而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证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法,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还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只有坚持上述指导思想,才能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试点工作经验,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条件的地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开展。
  
  三、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和程序运作,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操作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该方案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之后才能以本级政府名义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上报审批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方案中,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省人民政府将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查。对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一律不予批准。对符合有关规定,业已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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