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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徐政办发[2002]191号
【颁布时间】 2002-12-03
【实施时间】 2002-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三、建立健全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制度
  
  民用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 售、使用(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各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应长期留存备查,并积极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由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民爆器材 使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尽快建立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发挥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扎实工作,切实落实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 施,及时研究解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各地、各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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