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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健全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制度 民用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 售、使用(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各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应长期留存备查,并积极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由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民爆器材 使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尽快建立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发挥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扎实工作,切实落实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 施,及时研究解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各地、各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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