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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因症就诊、转诊和因症推荐是发现肺结核病人的主要方式。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在做好因症就诊发现病人的同时,采用因症推荐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检查;对贫困地区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法发现病人。要加强对结核病可疑者和重点人群的检查,积极发现病人;对出现肺部感染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要加强监测。
  
  (三)加强治疗管理,保证治疗效果。凡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病人都是治疗的对象,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是治疗的主要对象,要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疗方案进行治疗。凡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施治疗的单位或个人,都要采取DOTS策略,实施全程督导化疗管理。督导化疗的实施一定要保证质量,不能流于形式;要坚持医生督导为主体,在没有医生督导的地区,可采用经过培训;的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督导化疗管理。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疫情。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根据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不断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增进全民防治结核病意识。各级新闻媒体要有计划地定期刊播结核病防治的专题节目、文章与公益广告,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3月24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广播电视和报刊要集中宣传报道活动开展情况。教育部门要完善学校健康教育教材,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的指导,定期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师资培训。乡村、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在村民(居民)和职工中宣传结核病的防治知识,倡导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社区人群防病意识和预防保健能力。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纳入文明社区建设,针对社区需求,开展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纳入本系统职工在职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所属单位、职工开展健康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把健康宣传教育纳入各自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优势,面向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等人群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推行健康文明行为,促进全社会参与结核病控制,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提高民族整体健康水平。
  
  (六)健全结核病监测信息系统。各地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认真做好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填写、收集、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要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本规划实施工作进度与质量,了解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技术对策与措施。
  
  (七)做好药品供应与管理。对徐阳肺结核病人(含重症涂阴病人),全省统一使用板式组合包装药品(即病人每次顿服的多种抗结核药物的片剂或胶囊,按规定方案和一定剂量压制在同一铝塑板上)。同时,要创造条件推广使用抗结核复合制剂。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根据每年的结核病人发现任务,做好抗结核药品采购计划。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药品分割必须手续齐全,账物相符。
  
  (八)开展应用性研究,增进防治效益。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社会学评价、医疗单位结核病人的治疗与管理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各地要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
  
  (九)加强国际国内间的交流与合作。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与国际国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和国内的援助,参加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十)加强督导,保证工作质量。省对各市州每年督导2次,同时抽查1/3的县和部分乡、村。市州对县(市、区)每季度督导1次;县对乡(镇)每1-2月督导1次;乡(镇)对村卫生室和化疗督导员每月督导2次。各级督导均须到病人治疗现场进行抽查和督导。
  
  
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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