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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2]7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竣工工程尽早投入使用并及时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范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道路、排水、桥涵、路灯、防洪堤坝、给水构筑物及配套输水管线、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
  
  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上述各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负责所有工程的移交管理工作。
  
  三、验收工作由各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验收委员会成员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市城管局相关处室、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及相关专家等。移交工作由市城管局成立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移交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城管局相关处室、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四、经验收评定为合格以上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提出移交申请。同时建设单位须将竣工资料报市城管局核查。竣工资料除包括设计文件和竣工图纸外,还应包括:
  
  (一)建设前期有关档案资料(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征占地资料和拆迁协议、开工报告审批、技术交底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等)及由规划和设施管理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的论证或会审意见。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各有关责任主体的技术管理档案和质量合格文件。
  
  (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质量监督单位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五、工程尚存在问题需返修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无条件修复。施工单位不便修复的,经协商,可将修复费用拨付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委托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修复。返修完成后,移交委员会组织工程移交。符合移交条件的工程由移交委员会填写移交意见,移交委员会成员代表签字,由市城管局加盖工程验收移交专用章后,工程即正式移交。市城管局出具工程移交会议纪要存档。
  
  六、凡给、排水管道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通水的,建设单位须在2日前报市城管局。由该局组织有关单位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水。通水时,交接双方均应在场,作好记录,资料存入竣工档案。提前通水的管道在工程最终整体移交时不再进行现场查验。
  
  七、竣工资料档案分别交城建档案馆、工程备案机关、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存档。征占地资料及各类协议书原件由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存档。
  
  八、工程确定移交时,建设单位将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交市城管局专户储存。工程移交后,施工单位对该项工程负责保修一年(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如未出现质量问题,期满后10日内质量保证金全额返还施工单位。如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补交。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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