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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征[2002]555号
【颁布时间】 2002-12-03
【实施时间】 2002-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障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正常使用,确保2003年1月1日起新版发票的全面启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控装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工作
  
  各局应对已认购税控装置但未交款的纳税人逐户确认,对于在2002年12月15日前仍未交款的纳税人,视同放弃认购税控装置并应更改发票核定。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
  
  各局应督促服务商及时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对于以各种理由拖延安装的纳税人,应协助服务商做好纳税人的工作,使服务商能够尽快安装。
  
  三、关于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工作
  
  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京地税征〔2002〕21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税控装置服务商的管理,监督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于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凡因产品质量问题且经两次以上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税控装置,各局有权要求服务商为纳税人更换新装置,服务商如果拒绝可报市局动用保证金为纳税人更换。
  
  四、各局应随时掌握税控装置的认购、安装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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