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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10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3
【实施时间】 2002-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煤炭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及整改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煤炭行业队伍人员素质的提高。要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人员、重点产煤乡镇长、煤矿业主及煤矿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严格管理上岗资格证书的发放,积极引进人才,努力提高煤炭行业队伍人员的素质。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年产30万吨以下的各类小煤矿的矿区范围及煤矿资源储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清理,重点摸清煤矿近期的开采范围和实际可采储量情况,检查其开采范围是否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之内。对超层越界、偷挖保安煤柱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资源枯竭、无可采储量的矿井,要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凡是在铁路、河流、重要建筑物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等进行“三下”开采活动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未经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审核办公室公告的小煤矿均为非法矿井,各有关县、乡政府必须按照“三不留一闭毁”的标准实施关闭炸毁。今后如发现非法矿井尚未关闭炸毁的,要追究县乡政府领导人的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针对目前小煤矿过多过滥、起点低、安全意识薄弱的情况,认真研究小煤矿联合、改造、提高的思路和办法,走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生产的路子,以彻底改变乡镇煤矿生产水平不高、安全状况不好的现状。
  
  (六)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采,合理利用陕西煤炭资源,保持陕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为陕西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省监察厅
  
  省煤炭局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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