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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收取交通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有关事宜的函》(苏交财[2002]53号)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2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劳动测定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508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及各省辖市交通部门定额管理机构向新开工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收取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暂核定为按建安工作量的0.8‰收取。 二、在收取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时,省、市交通部门应明确划分收费范围,严禁重复收费。省交通部门定额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和省重点的新建、改建工程的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收取工作省市共同投资的调整公路等重点项目上,按省投资比例收取。各省辖市交通部门定额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投资的重点工程、网化工程、通达工程及其它地方新建、改建工程的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收取工作;对炸市共同投资的高速公路等重点项目,按市投资比例收取。 三、你厅及各省辖市交通部门定额管理机构接此复函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必须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全线管理。 四、本复函从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两年。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