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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12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2
【实施时间】 2002-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核定所得税分享改革基数返还的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核定所得税分享改革基数返还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核定所得税分享改革基数返还的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财政部关于核定所得税收入享改革基数返还额的通知》(财预〔2002〕521号)精神,根据中央对地方所得税基数返还的办法,以不挤不占为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我市对县(市)、区2002年所得税基数返还和所得税完成基数的考核方案。
  
  一、关于所得税基数返还的方案。按照中央对地方所得税基数返还的办法,市对县(市)、区2002年所得税基数返还的方法:即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银行存款利息所得税以2001年为基期计算确定,地方企业所得税以2000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按2001年1-9月份县(市)、区实际增长或1999-2000年县(市)、区年均递增择高选定增长率,并按照县(市)、区的择高增长率计算的分享收入与中央核定的基数差额,占全市差额的比重进行分摊核定。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县(市)、区上划所得税收入与中央下放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作为所得税基数返还给县(市)、区。
  
  二、考核所得税完成基数的方法。根据中央对地方的考核办法,市对县(市)、区企业所得税的考核,以核定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加上2001年下放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作为基数,2002年及以后年度达不到核定数的,相应扣减返还基数和可用财力。个人所得税以2001年为基数,2002年及以后年度达不到核定数的,相应扣减返还基数和可用财力。银行存款利息所得税不作为考核。其中,企业所得税扣减额是根据各地的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数的差额,按地方企业所得税占下放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比重和中央分享比例计算确定。
  
  三、关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企业的所得税分配。中央分配给地方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企业的所得税是按该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职工人数、经营收入三个因素的权重来执行。由于我市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分支机构总部大部分设在市区,经营大部分也在市区,且用这三个权重因素难以划分税收,因此,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企业的所得税留在市本级,作为市本级财政收入。
  
  四、2001年所得税基数返还额由市财政局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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