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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在城市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建立市州级公共职业介绍局域网,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并逐步做到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大中城市要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 六、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十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式,普遍开设个人参保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 (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名称;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式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七、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二十一)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要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在社区聘请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要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的机构,可称为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二十二)明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职责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任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提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 八、关于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制 (二十三)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体系,层层落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责任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将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 经贸部门要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协调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政策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