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1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杜世成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日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附属设施(含建国前遗留的防空工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
  
  第五条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性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六条 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地下工程,按有关规定增设防护设施,以增强战时防护能力。
  
  第七条 本市七区新建民用建筑和五市市区(含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不小于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含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其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其战术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民用建筑项目单体设计方案报审前,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手续。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与地面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部门审批。
  
  (二)对需要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核准后由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九条 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于地质、地形、结构及建设、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十条 新建地面建筑涉及人防工程出入口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人防工程口部的建设改造。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对区(市)及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启闭灵活;
  
  (三)各种金属和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门锁完好;
  
  (四)工程内部清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风、水、电、暖、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