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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75号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极易被私自炒成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氯酸钾被烟花爆竹生产者违规添入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经常引发重大爆炸事故。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硝酸铵、氯酸钾严控严管。根据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9月30日起,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范围进行管理。
  
  (一)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二)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三)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四)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五)凡从事硝酸铵、氯酸钾的经营企业或购买单位必须向广西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广西国防科工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批准其从事硝酸铵、氯酸钾的买卖活动。
  
  (六)买卖硝酸铵、氯酸钾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合同必须采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2001—0107)文本,买卖合同经广西国防科工办鉴证生效。
  
  (七)买受方凭经广西国防科工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硝酸铵、氯酸钾。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广西国防科工办视情节予以停止或取消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加强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根据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9月30日起,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不得出厂。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由原供货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处理。所有雷管生产企业为实行雷管编码打号对生产线进行的改造,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通过由广西国防科工办组织的验收。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广西国防科工办视情节,予以停业整顿,或报国防科工委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办发[1984] 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使用的管理规定。
  
  民用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1984]5号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严禁无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合同、无买受方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销售、购买、运输民爆器材。违反上述规定的,广西国防科工办视情节予以停业整顿,或报国防科工委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办发[198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的爆炸物品,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实加强对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的监控。民用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要长期留存备查。要按公安部的要求,尽快完善我区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发挥该系统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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