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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办]字[2002]422号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放亦庄经济开发区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亦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促进亦庄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减少审批环节,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属于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亦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行使下列价格管理、检查职权
  
  ㈠监督园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㈡可以制定园区内园林门票、保洁费、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等服务价格。
  
  ㈢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罚职权。
  
  ㈣负责审批园区内企业申请自制的商品标价签(价目表)。
  
  ㈤负责对园区内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
  
  ㈥负责征收园区内旅店业地方事业建设费,并及时上缴。
  
  二、对超越管理权限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物价局进行审批。
  
  三、接受市物价局的业务指导,参加市物价系统会议,按照规定向市物价局上报有关的材料和报表。
  
  四、根据园区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市物价局提出价格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五、管委会内设的价格管理机构和价格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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