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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发[2002]455号
【颁布时间】 2002-12-02
【实施时间】 2002-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纪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次厅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纪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纪律暂行规定
  
  (二00二年第六次厅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为了确保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影响省建设厅职能转变的,应该取消而没有取消,或取消后缺乏后续监管制度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二、凡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连同依据的全文一并报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汇总、初核,经厅常务会研究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未经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按取消处理。
  
  三、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均应纳入行政审批办公室;一时不能纳入的,要建立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批管理制度。
  
  四、除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制订的有关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如确需出台新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处(室)、单位要提出具体的法律依据,经行政审批办公室初审,厅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方可执行,否则,视为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凡省建设厅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要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凡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或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对审批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审批处(室)、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凡对本处(室)、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没有负责起应有的责任,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由于工作不力,给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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