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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计费字[2002]1975号
【颁布时间】 2002-12-0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定铁路专用线代维修收费标准的复函

呼和浩特铁路局:
  
  你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铁路局代维护专用线维修和租用费率的请示》(呼铁财函[2002]3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铁路部门接受路外企业委托,为路外企业代维修非路产专用线,应收取合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呼铁局集二线、包白线,通辽铁路分局通霍线,海拉尔铁路分局地区的专用线代维修费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为促进铁路专用线技术进步,及时改善轨道结构,对使用43kg/m以下钢轨(不包括43kg/m)的陈旧线路(包括道岔),代维修费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对专用线使用50kg/m以上(包括50kg/m)的钢轨、钢筋混凝土枕、弹条扣件轨道结构的线路,代维修费应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
  
  二、铁路专用线租用收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由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承租方协商确定;
  
  三、非铁路产权专用线的道口看守,可以由专用线产权单位自行管理,需要铁路部门派人看守的,看守费标准由铁路部门同专用线产权单位协商确定。
  
  四、本批复制定的铁路专用线代维修收费标准,不包括专用线的大、中修和自然灾害增加维修的费用,需要大、中修及遇到自然灾害进行维修时,由产权单位根据铁道部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另行投资。
  
  五、承担铁路专用线维修的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按铁道部颁发的维修标准做好维修工作,使铁路专用线经常保持设备完整,质量均衡,安全畅通。不得只收费不维修或简化维修作业,否则,专用线产权单位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查处理。
  
  通辽铁路分局、海拉尔铁路分局对非路产铁路专用线代维修,执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
  
  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试行期为1年,期满后另行申报。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计委。
  
  本文件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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