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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75号
【颁布时间】 2002-12-02
【实施时间】 2002-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一是抓好规划编制这个关键,严把“三关”(规划超前关、规划科学关、规划落实关),合理布局消防站、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给水等消防设施;道路布局要通盘考虑城镇防火通道布局的需要,同时要高度重视旧区改造的规划,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间距达标。不达标的规划,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二是加强小城镇内液化气站、煤气制气厂、油品仓库等一些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设施的布局管理,积极清理在主要干道形成的“马路市场”和乱停乱放现象,保证大型消防车的通行。三是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各个层次的规划中认真落实公共消防措施,解决好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内容或消防内容不合理的,不予审批。不执行城镇消防规划或违背城镇消防规划搞建设的,要按照全国城乡规划执法检查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公安派出所在加强社区警务建设的同时,要依据《青海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要将社区消防警务作为责任区民警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有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告辖区公安消防机构。
  
  (五)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和巡查工作制度。一是实行定期防火检查和联检互查。组成社区防火检查小组,定期对社区内的单位、公共场所、小单位等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消除火灾隐患。二是建立由联防、保安、社区离退休人员、热心消防服务的工作人员、居民小组长等组成的社区消防巡查队伍,对居民家庭、住宅楼道、社区车道、消防设施和器材、驻区内易发生火灾场所等实行防火巡查;对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要做到每月一次巡查,重点检查家庭住户的用火、用电、用气情况,电气线路的维修和家庭装修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不安全因素,确保社区消防安全。
  
  (六)逐步建立稳定的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政府拿一点、社会集一点、驻社区单位筹一点的方式,不断完善消防设施建设。
  
  五、方法步骤
  
  我省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阶段(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
  
  选择消防建设基础较好的1个社区和1个小城镇进行试点。消防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对社区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建设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小城镇完善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方案。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为全面铺开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打下基础。
  
  (二)全面推进阶段(2003年5月1日至10月10日)
  
  在试点的基础上,5月底由省政府,组织民政、公安、建设、综合治理、财政、消防等部门及全省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召开“青海省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现场会”,交流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同时在全省开展争创“消防建设示范社区活动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示范镇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政府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建设等部门,对全省上报的社区消防建设示范单位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示范城镇进行检查验收。
  
  (四)稳定发展阶段(2003年11月至2005年)
  
  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长效机制,力争把全省的社区建成文明消防安全社区。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社区、小城镇消防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邓本太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郜风涛为副组长,省公安厅宋传明副厅长、省建设厅李群副厅长、省民政厅马俊德副厅长、省消防总队陈兴发总队长为成员的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消防总队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社区、小城镇消防建设协调工作。各州(地、市)、县(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以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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