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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深建燃[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深圳市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燃气工程专业施工图(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确认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图审查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1日起,施工图实行审查确认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将施工图交付实施前,委托具有国家建设部认可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并配备了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单位或燃气工程专业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合格意见报我局确认(第一批审查单位及其承接审查任务的范围另行公告)。
  
  二、施工图由建设单位直接送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由审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连同审查资料一并退回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三、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及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合格意见报我局确认,由我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如符合规定的,我局将出具确认证明书;如对施工图及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则要求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或者重新设计。
  
  四、审查单位收取施工图技术审查费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300号)执行。
  
  五、审查单位不得审查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施工图。
  
  六、我局将对审查单位进行考核管理,每两年公布一次审查单位及承接审查任务范围。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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