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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对违规使用公积金和逾期项目贷款,负有主要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这次追缴回收资金中不积极主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回资金,此类人员不宜继续担任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从事公积金管理工作,调离此工作岗位。 (6)有关人员利用职务和管理上的便利条件,索贿、受贿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严肃法纪。各级监察和有关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中,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对有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问题隐瞒不报,或者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行为,逃避法律责任,以及有关人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配合妨碍工作,按照省建设厅、监察厅等六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71号)和国务院修改后的《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对资产移交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有关问题,并将此移交到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决策人承担责任,以及在管理机构移交中监督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均依照修改后的《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6、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各市房改办会同财政、监察部门于2003年1月6日前,将截至2002年12月30日辖区内管理机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逾期项目贷款情况(表式附后),报告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2003年元月底前,将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的追缴回收和处理情况,报告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