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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569号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永安智胜化工有限公司化肥生产用电问题的批复

永安智胜化工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对第四季度化肥生产用电给予优惠的请示》(永智[2002]58号)悉。鉴于省定你司2002年化肥生产优惠电量8426万千瓦时已全部用完,继续生产必须使用大工业电价,电价成本过高,企业确实无力承受,将被迫停产。为鼓励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同时,也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发电能力,达到共赢目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研究,同意对永安智胜化工有限公司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实行适当优惠,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永安智胜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化肥生产用电3600万千瓦时实行优惠电价,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3741元;省电力有限公司按0.073元/干瓦时(免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取输电费用。
  
  二、上网电价为0.2741元/干瓦时,按“三公”分配电量原则,具体分配给后石电厂1762万千瓦时、华能福州电厂1370万千瓦时、嵩屿电厂587万千瓦时、恒发电厂98万千瓦时。届时请各电厂派员到省电力有限公司签定有关上网电量收购协议。
  
  三、省电力有限公司按上述电价和输电费用进行结算,差额部分全部纳入省电网电价空间。
  
  以上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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