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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12-0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建立规范、开放、竞争、有序的采矿权市场机制,规范我市普通建筑用矿产采矿权的有偿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是指露天作业方式开采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建筑用硅灰石、石膏、石灰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高岭土、耐火粘土、粘土、膨润土、辉绿岩、大理岩、风积砂等矿产资源。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管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审批权限,组织全市行政辖区内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划定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采矿权的设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服从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矿区范围明确,无土地、草场等使用权属纠纷。
  
  第五条 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不得将采矿权作为其它资产的依附物进行出让,依附于采矿权的其它资产不得与采矿权一起有偿出让。
  
  第六条 拟进行有偿出让的采矿权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有偿出让保留底价,或经科学合理的测算以矿产品纯利润的百分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作为有偿出让底价。
  
  第七条 采矿权有偿出让应当制定具体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出让矿区概况及采矿权有效期设置意见;
  
  (二)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
  
  (三)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说明书(或储量计算说明表);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五)与采矿权设置有关的规划、土地、道路、草场、河道等协调处理的法律文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采矿权获得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合理开发利用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予以书面承诺,方可获得采矿权受让资格。
  
  第九条 采矿权受让人取得受让资格后,应当在30日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并抵押一定数额的土地复垦保证押金。
  
  第十一条 采矿权的有效期,根据矿区范围、矿产储量及生产规范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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