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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武地税发[2002]233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2〕149号)转发,并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验证的范围及内容
  
  今年的税务登记验证是对2001年底以前已发放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核。对地方税收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查,核对税务登记内容
  
  是否同纳税人的现实情况相符,纳税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已注销或吊销等。涉外企业此次不参加验证。
  
  二、验证的时限及方式
  
  (一)11月上旬进行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的宣传和社会通告,11月份实施并完成验证工作。验证标志由省地税局统一制作,各分局于11月4日前到市局领取。
  
  (二)由地方税收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验证登记表》,办理验证手续。
  
  对由原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下放到我局的纳税人,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现在所属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三)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同时与日常税收征管所掌握的情况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对。经验审税务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税务登记内容虽有变化但不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在地方税务证正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左下角粘贴验证标志,在副本验证记录栏作验证记载,并加盖验审机关章。
  
  (四)对验证情况实行分户列项记载,录入地税计算机征管业务信息系统,并进行汇总分析。
  
  三、验证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据实变更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上作变更记录。如税务登记证件所登记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应收回原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对已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令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对验证中发现的应办理而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必须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四)对经责令仍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以及在及验证中发现纳税人有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五)对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手续的,由发证地方税务机关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责令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分局要把这次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及全市地税征管会议精神的一个重要措施,精心布置周密安排,全面落实。
  
  (二)抓紧实施。因验证工作时间紧迫,各分局要抓紧组织落实,力争在11月底完成。
  
  (三)认真执行收费规定。税务登记验证不收取费用。在验证中,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四)做好验证工作情况总结。各分局在验证结束后,应对验证工作进行总结,《验证情况统计表》及验证工作总结文字材料于12月5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2〕1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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