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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财税[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12-0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所得税收入退库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预[2002]57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反映有些规定不够明确,为进一步规范所得税收入退库管理,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预[2002]322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企业需要先征后返的所得税”的退库程序为:凡属于中央与省级共享分成收入的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向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提出申请,经省专员办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由省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经纳税地国库部门校验省专员办预留退库印鉴并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凡属于中央与市、县级共享分成收入的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向省专员办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专员办会同省财政厅批复并由省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经纳税地国库部门校验省专员办预留退库印鉴并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1.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退税申请报告
  
  (二)退库申请书
  
  (三)退税文件依据
  
  (四)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年度资产负债表
  
  (六)年度损益表
  
  (七)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八)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九)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
  
  2.国库每月3日内将上月办理的先征后退的所得税退库的收入退库书、共享收入日报表和月报表寄给省专员办和省财政厅。
  
  二、财预[2002]322号文第四条“除先征后退的企业所得税外,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多缴税款及利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付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随附退库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直接送国库办理。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必须在次月后10日内将上月审批退库的详细情况填报《所得税退库明细表》送给参与所得税共享分成收入的地方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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