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107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争议处理权问题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已明确了我市城区人民政府可以行使森林法赋予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可以行使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山林权属争议的权利。因此,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0]68号文件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调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附: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城区人民政府
  
  在山林权属争议调处中能否确权”的答复

  
  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贵委南人法[2002]8号“关于我市城区人民政府在山林权属争议调处中能否确权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属于县一级人民政府。森林法对“县级人民政府”没有作特别的规定,因此,同意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南宁市城区人民政府可以行使森林法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9月17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