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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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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工单位凭证用工,不能雇用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设立本单位流动人口花名册,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承担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中的查环查孕对象参加一年三次以上的检查,每半年将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数据和情况报当地街(镇)计生办。
  
  (二)规范统计数据和报表的填报。
  
  用工单位每半年填报一次《广州地区机团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表》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每半年填报一次《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表》,并汇总用工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后报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
  
  (三)简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对已婚育龄妇女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以及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不再考核男性和未婚女性育龄人员的持证和验证率。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增强抓紧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确立“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管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
  
  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在市人口计生局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指导区、县级市以及各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监察、统计;组织对流动人口集中的重点、难点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清查,为流动人口提供查环查孕和节育避孕等技术服务;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加强双向管理。
  
  区(县级市)、街(镇)计生部门和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用工单位要明确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严格按市政府《关于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专项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函〔2002〕47号)的规定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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