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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打击欺诈和违规行为,维护车主合法权益 维修企业必须树立品牌服务意识,建立诚信机制,努力为社会和车主提供优质、快捷的维修服务。各类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厂门口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严格执行《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公示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自觉接受社会和车主的监督;按照交通部《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托、承修双方应签订维修合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维修企业必须建立配件采购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担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应按照省地方标准《汽车维护工艺规定》(DB35/T164.1~7~2002)规定的维护项目、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维护作业,并实行竣工检测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车辆竣工出厂,应按规定开具维修发票、结算清单、材料清单和出厂合格证。全市各类维修企业,务必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执行行业有关规定,在专项整顿期间,自查自纠,确保维修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对于不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经营行为不规范,虚报维修作业项目、不按规范作业,只收费不维修或作业中漏项、减项,偷换汽车零部件、使用假冒伪劣配件,采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意等欺骗、坑害用户的恶劣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整顿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按照全省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统一布置,我市维修市场整顿工作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1日止。整顿工作分为动员准备,组织实施和检查总结三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2年8月1日-2002年9月30日)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维修专项整顿通知》的精神,保障我市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成立了厦门市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维修专项整顿工作的开展。 厦门市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林金平 市交通委副主任 副组长:马超南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 柯子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管理处副处长 余经通 市交通委综合协调处处长 成员:张瑞竹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徐瑞英 市交通委综合协调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张瑞竹(兼)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成员:骆建聪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维修管理科 柯子彬(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管理处副处长 陈根艺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维修管理科 李仁跃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 陈凯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政工科 2、广泛听取社会和业内人员的意见,了解维修市场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根源,制定专项整顿工作计划,做到有的放矢,确保维修专项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 3、组织宣传动员,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联系,全面宣传维修专项整顿工作的意义,适时跟踪报道专项整顿过程。维修企业要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品,以营造良好的整顿氛围。 4、设立维修专项整顿投诉电话,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我市维修专项整顿投诉电话为:5615655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维修科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 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增强工作力度,采取集中整顿和各个打击的方式,全面落实《维修专项整顿通知》精神,在整顿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动态和简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所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同时,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按照治标更要治本的原则,采取堵疏相结合的方式,促成维修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 各相关单位要在2003年6月底前对本辖区的整顿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对整顿工作的阶段性成效进行总结,并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开展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市维修市场整顿办公室。在自查、总结过程中,既要看到整顿的成效,又要着眼于长效管理,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和业内人员的意见,制定长效管理的措施,做到整顿和长效管理相结合。对于整顿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将予以通报。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