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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274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2]18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下或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非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个别企业需实行查账征收的,需报主管税务局的上一级机关审批。除此之外,其他企业申报方式确定,均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有核定依据,在一定的区域内力争应税所得率行业统一,避免行政复议问题上的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内部对申报方式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建立、健全审批制度。
  
  三、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不得以自核自缴代替查账征收。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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